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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客车摇号官网查询? 北京小客车指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3-10-23 02:26:24编辑:温柔的背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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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开始,为了控制北京日益增长的汽车数量,采用摇号的方式限制汽车购买。客车数量控制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摇号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个人免费分配小型客车配额。抽奖刚开始的时候,北京已经有近18个了。数千人参与了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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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客车指标监管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入口地址为:https://www.bjhjyd.gov.cn/《北京市客车数量监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一是实现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客运汽车数量调控暂行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客运汽车数量调控暂行条例〉的决定》,制定本细则。北京乘用车”。第二条本市实行客车数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每年增加的客车保有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客车需求情况合理确定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力,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本市乘用车年度调控目标。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客车配置配额的,应当取得通过摇号、候补等方式。本市机关及全额经费事业单位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运营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客车数量调控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客车数量调控政策措施。公安、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乘用车指标监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收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区政府具体负责在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立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政策咨询等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第五条指标指标每年确定一次,每两个月分配一次。每次未分配的指标配额将推迟到下一次分配。指标配额不能跨年份分配。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代码; (2)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并参与指标配置; (3)) 中奖后,您将收到配置指标确认通知。第七条下列单位的申报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的增值税在5万元以上元(含); (二)不齐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专项拨款的组织,应当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三)本市新注册企业应持有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年度内本市累计注册企业数量应为本市缴纳国库增值税以上5万元(含)。

第八条下列单位申请的代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进项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当年可申请1个代码元(含),每增加50万元可额外申请1个代码。代码,但每年申请的代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资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申请1个代码; (三)本市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缴纳增值税纳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一个代码,每增加50万元可加一个代码。申请的代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户籍在本市,无本市登记乘用车的个人,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配额。居住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有户籍的人员; (二)驻京现役军人、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外籍人员; (四)非本市户籍且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近五年(含)连续缴纳本市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地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配额的,按照个体工商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也可以到区政府设立的驻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办理变更。第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外办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信息送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质监等有关部门。每个月的。进行审查。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在京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信息。驾驶执照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税务信息审核;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本市相关审计部门负责对客车指标控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计、审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部门内客车指标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将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应当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审核工作,并自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审核期限。第三章指标获取和使用第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在指定网站分批公布有效代码。经审核确定代码无效的,指标管理机构将在指定网站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审查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审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将纳入下一步指标配置。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指标分配当月26日组织指标分配,公证机构依法对分配情况进行公证。配置结果及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将在指定网站公布。现场配置时间、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将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根据个人累计参与抽奖次数设定分级抽奖中奖率。若累计参与抽奖6次(含)未中奖,则中奖率为当前基准中奖率;如果累计参与抽奖7至12次未中奖,中奖率将自动提升至当期基准中奖率的2倍;如果您累计参与抽奖13次、18次及以上未中奖,中奖率将自动提升至当前基准中奖率的3倍,以此类推。持有有效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驾驶证(C5)且累计6次(含)抽签未中奖的申请人,中奖率自动提高至现行基准中奖率的2倍;若累计参与抽奖7次至12次未中奖,中奖率将自动提升至当前基准中奖率的3倍;如果一个人参与抽奖13至18次但没有中奖,中奖率将自动增加到当前基准中奖率的4倍。等等。第十六条申请人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或电话查询配置结果。乘用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由申请人下载打印或到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抽签不成功的单位的有效代码将自动转移到下一个指标配置。未中签的有效代码将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可重新申请。未中奖个人的有效代码将保留6个月,保留期内将自动转移到下一个指标配置。保留期满后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外部办公室窗口将予以确认。审核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保留期满前未确认,则该指标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需要重新申请才能参与指标分配。如果申请人主动取消指标配置申请,其有效代码将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获得配额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申请的,该名额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核销、车辆捐赠公证等相关手续时,指标所有人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国家税务部门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时,以及公证处办理车辆捐赠公证时,应查验乘用车配额确认通知书,查验后加盖“指标”字样的印章。已获得”位于相应门票背面。单位和个人办理调入本市客车登记、过户登记、变更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查验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税款。免检证明、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捐赠公证书等应查验的材料和内容。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客车出售、报废后需要更新指标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并以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证明文件以获得更新后的索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作废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再受理乘用车注销登记。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更新小型客车指标的,应当自车辆转让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对客运车辆进行转让或者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出具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若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取指标,则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的申请。个人死亡或者单位被撤销的,任何人不得代其申请更新指标。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若逾期未完成申请,更新指标将自动放弃。第二十条个人自愿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客车配置指标进行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取得乘用车配置配额或者更新配额,其名下有其他应当报废但尚未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应当执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报废机动车必须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正常登记的客车被盗,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十二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共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车辆的公安机关,您可以在未来12个月内申请乘用车配额。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配额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单位或个人申请配额时必须承诺:被盗客车被追回且已获得配额但未使用的,可以选择放弃客车配额或放弃追回车辆;如果您已使用该配额购买车辆,则使用该配额后仍可使用该配额。购买车辆或回收车辆中只能保留一辆客车。废弃客车出售或报废后不会生成更新的指标。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立案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被盗车辆状态信息凭证,并到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报送凭信息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并签字。承诺。各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输入客车指标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以获得小客车配额。第四章新能源乘用车指标管理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纯电动乘用车。第二十五条新能源乘用车配额采用候补分配方式。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乘用车配额的条件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新能源客车配额时,当年申请的代码总数不得超过5个。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报废新能源客车后,可以申请延续新能源客车配额。申请更新指标的条件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个人不得同时申请普通乘用车配置指标和新能源乘用车配置指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负责申请信息审核和检验指标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检查职责、履行相关手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指标的行为以及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热线,及时受理举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申请材料或者伪造、涂改《乘用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乘用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有关审核部门核实后应当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公布的指标无效,三年内不受理申请人的指标申请。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仅向指标所有者开放。对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租赁、出借或借用指标的相关信息,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暂停相关行为人的客车指标监管管理信息系统账号三个月,进行调查。公安、司法机关、指数管理机构调查确认存在购买、出售、变相出售、出租或租赁、出借、借用客车配额确认通知的情况的,指数管理机构将公布该指数无效的;已使用该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该机动车登记,该指标失效。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乘用车包括小型、微型乘用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需要规范的其他车型; (二)经营客车是指“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小型客车,具有“出租客运”、“出租客运”、“长途客车”等使用特点;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型客车驾驶资格的客车驾驶证。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发生财产转移的登记乘用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转让登记。客车所有权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而发生转移,以及在本市申请客车过户登记或者从外省(区、市)过户至本市时,现车主机动车须提交取得的北京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因婚姻、继承等原因涉及客车过户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客车配额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配额确认通知书失效。本市牌照客车所有权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发生转让的,竞买人须符合客车配置配额申请条件。竞标成功后,买方将持有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配额管理机构联合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原车主无法获取更新后的指标。第三十四条《北京市乘用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客车保有量管理办法》(京交发[2010]3号)、《北京市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京交发[2011]5号) 《北京市客运汽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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