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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招生简章研究生院,哈尔滨商业大学2021招生目录

发布时间:2023-07-07 19:33:33编辑:温柔的背包来源:

哈尔滨商业大学招生简章研究生院,哈尔滨商业大学2021招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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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所学校,哈尔滨商业大学,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它由南北两个校区组成,位于松花江两岸。北校区(主校区)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雪海街1号。南校区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38号。哈尔滨商业大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校”。

第三条学校创建于1952年,是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科大学。经教育部批准,1958年开始本科教育,1982年开始研究生教育。是黑龙江省十所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重点大学之一。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条学校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和教学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七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根据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按省、专业编报我校招生计划;(3)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招生宣传工作;(五)组织实施我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我校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组织我校自主招生考试和专项招生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上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八)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九)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中的其他工作;(十)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省、分专业汇总上报学校招生计划,并及时公布。学校招生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甘肃、湖北、湖南、四川、青海、云南、贵州、海南、北京、天津、上海。

同时,学校具有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为调整地方统考网上生源不平衡问题,根据有关要求,我校保留方案为(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的考生中,身体条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且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参照各省(市、区)招生计划数及有关规定确定查阅考生档案比例;(3)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入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分数)原则分配专业。如分数(原分数)相同,则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其次按是否享受照顾政策,最后按排名分数(如无排名分数,按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相关投档规则)分配专业。高考成绩达不到所报专业志愿,不服从。(5)学校在考生填报电子档案时认可当地省(市、区)确定的照顾政策,但在分配专业时,先按考生原成绩分配;

(6)英语专业和商务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俄语专业以俄语授课为主。建议考生谨慎报考;(7)录取时,男女考生比例不限。第十一条学校录取结果由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的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或拨打招生咨询电话。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市、区)级招生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文化课统考。2019年学校使用艺术类专业省(市、区)级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必须达到省(市、区)普通高考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

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艺术类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艺术类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照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和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高级候选学校。

第十三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收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按专业录取的学生(蔡颖大学除外),录取后应按专业组织基础教学。第三学期学生根据学习成绩和意愿选择本专业的一个专业,第四学期进入相应专业并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根据所学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具体措施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会计本科和硕士课程实行动态考核、分流培养、末位淘汰的管理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按专业类招生与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执行。

第五章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黑龙江省发改委、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硕”连续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收费标准)。

第六章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授予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本科生奖学金。学校有比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凡在学校招生中违反招生程序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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