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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具有(,)_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刑法罪名

发布时间:2023-09-17 17:38:11编辑:温柔的背包来源:

这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具有(,)_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刑法罪名

很多朋友对这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具有(,)_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刑法罪名不是很了解,每日小编刚好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今天就来带大家一探究竟。

曹华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晓庆福良

上海政法大学硕士

主要项目

一、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况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刑法的必要性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刑法规定的适用原则

四。简评《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妨害传染病罪的修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在短时间内对一个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巨大压力,并且在人类发展史上一直存在。 2020年初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仅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对世界各国提出了巨大挑战。以本次事件为背景,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以及如何更好地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法。规范特殊时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020年庚子年的开局极其艰难。一场“新型冠状肺炎”(以下简称“COVID-19”)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学习、工作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工厂关闭,学校和企业推迟开业,大城市武汉一夜之间关闭。此次疫情对中国的负面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在全体中国人民以极大热情抗击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的同时,社会上也存在不少不和谐的声音。口罩价格一夜之间上涨数倍,捐赠给灾区的物资出现在超市货架上。一辆私家车带走了医院留下的几个医用口罩。与2003年的SARS一样,COVID-19也是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非典时期,为加强疫情防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紧急发布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疫情。 COVID-19期间,两所大学和两个部委还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笔者将结合刑法的相关原理,对COVID-19时期的刑法适用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笔者将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况

近年来,非典、禽流感、COVID-19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发,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那么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呢?有学者认为,广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对人类健康和生命构成巨大威胁,间接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学者还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界定,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根据我国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严重损害的事件。健康。 COVID-19 来势汹汹。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列入《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COVID-19)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与COVID-19 相关的非法和犯罪行为应受到适用法律的严格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包括:

1. 突然

也就是说,突发性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大特点。事件爆发之前,无法预测是否会爆发、爆发的时间、地点、规模。人们往往很难对此类事件的爆发形成准确的把握。例如,在COVID-19疫情中,在病毒检测结果得到确认之前,即使在早期阶段,我们也无法准确预测病毒的来源和传播途径。无法提前估计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民和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

2.隐藏

隐蔽性强,不容易被发现。传染病、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在一开始就被忽视,直到大量确诊病例出现后才认识到其危害影响。传染病的病原体在人体内有一个潜伏期,在此期间无法通过正规手段检测出来,这给预防此类突发事件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和困难。当事件的危害性被发现时,此时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且无法控制的。

3. 有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人民、国家乃至世界造成巨大危害。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象不明确。

,会在短时间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疾病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其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导致一定地区短时间内陷入混乱状态,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对经济和人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巨大损害。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滋生犯罪,不良分子会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公民和国家权益造成损害。最后,从国家层面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对外开放,阻碍对外交流与合作。

4. 必然性

从人类发展的角度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就传染病而言,自从人类出现在地球上,传染病就与人类一起诞生了。由于科学技术和医疗技术的缺陷,中国古代努力预防和治疗传染病,但仍然无法克服传染病的发生。人类的群居性使得传染病一旦出现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损失。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技术进步,但这种情况仍然发生。我们要做的就是加强管理和法律法规,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5. 机会

Opportunity是指机会、机会或机会,通常被认为是有利的条件和情况。至于所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会主义特征,笔者在这里想强调的是,首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会让人们更加关注此类事件,增强防范意识,规范自身行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行为。其次,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可以检验其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促进国家体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这对政务体制来说也是一次巨大的考验和前所未有的变革。最后,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能够促进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刑法的必要性

刑法具有阶级性和法律性特征

刑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并非一直存在。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制定的对被统治阶级实行独裁统治的工具。它具有阶级特征,旨在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我国刑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捍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刑法的合法性是指刑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不同,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泛。民法规范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质却成为保证其他部门法顺利实施的“第二道防线”。当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超出民事法律规范的范围,无法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时,可以适用刑法来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刑法具有谦虚的特点。为了保证刑法适用的效率和刑法的严肃性,发生纠纷后,优先适用其他部门法。只有当社会关系受到损害而无法适用其他法律规范时,才适用刑法。

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这些法律大多是行政性的法规。范围要求刑法对其适用进行干预,以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个问题往往涉及多种社会关系,而且这些社会关系往往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仅凭一部部门法很难解决纠纷。因此,刑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适用刑法来解决纠纷是最合适的。

刑法具有惩治犯罪的独特功能

刑法具有强制力的特点,其强制力是所有部门法中最为严厉的。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刑法的独特之处之一就是它可以对犯罪分子施加一定的惩罚。强制性是法律的共同特征。违反民事法律将产生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将导致行政处罚等。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不同,它的强制性是最严格的。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给他人、社会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刑法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某些财产,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剥夺他们的生命权。从一般公众的角度来看,刑法对人们的威慑作用是最大的。人们害怕刑法的严厉性。因此,刑法在特殊时期介入规范社会关系、打击违法犯罪时,其有效性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运用刑法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的有效性,发挥刑罚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调节作用。首先,通过刑罚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或者财产,使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其次,惩罚不仅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还能对处于不安状态的危险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使他们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不敢实施犯罪行为。第三,惩罚可以起到鼓励作用,让灾难中的普通人受到鼓舞,让他们看到希望,鼓励他们配合司法机关,相信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最后,惩罚可以起到安抚作用。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可以安抚和补偿被害人及其家属,防止其产生报复心理,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属实施报复行为,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刑法规定的适用原则

定罪时必须坚持法定刑原则

罪刑法定是刑法适用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处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们处于较高的精神压力状态,容易受到各种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这必然会降低他们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实施一系列极端行为,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一定程度的危害。司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明确定罪、定罪的标准,分清本罪与该罪的界限。对造成一定社会危害但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能给予刑事处罚;对危害后果较轻或者有减轻情节的行为,不能判处过重处罚。

量刑时必须坚持罪刑相当的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是指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时,对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从重处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应当从轻处罚。适合危险。贝卡利亚曾强调,“犯罪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就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也就越强”。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是一个难题。对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必须根据犯罪的主客观事实进行评价,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和犯罪再犯的可能性。在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实现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

严格、快速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坚持从严从重办案原则。这不仅是历史经验给我们的警示,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COVID-19疫情期间最早发布的十个COVID-19指导性案例。中国政府明确规定,必须依法严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犯罪行为,体现严格的刑事政策,有效惩治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从Covid-19在中国暴发到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一批妨害Covid-19疫情防控犯罪十个典型案件,时间间隔不到半个月,足以展现中国司法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对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犯罪行为的态度。

严格依法,是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危害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这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下,特别是当今互联网日益发达的环境下刑事政策的要求。如今,任何一件小事都可能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就新型冠状病毒而言,全体中国人都把目光集中在了武汉这样的疫情严重地区,任何问题都会被放大。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疫情防控期间“天价口罩”最高处罚300万元,就是从严处罚的体现。

快速处罚并不意味着一味加快办案速度,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逮捕、起诉、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越迅速、越及时,就越公正、越有利。”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案件三是“浙江省南浔市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从案件发生到判决仅7天。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基于侦查了解案件特殊时期的防疫需要,通过网络视频介入,解决案件审理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在保证结案速度的同时,确保程序正确。

四、 浅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妨害传染病罪的规定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虽然新冠疫情发生后,两高两部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给出了适用意见,但此次事件的发生也暴露了现行刑法的一些缺陷。为了弥补这一点,近期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还对妨害传染病罪进行了修改。笔者将从两个方面简要谈谈我对本罪修改的看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传染病预防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填补现行刑法的漏洞。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卫生治理体系、提高我国卫生治理能力,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观,保障国家安全。从该条修改内容来看:一是扩大了传染病范围;二是增加了销售、运输未经消毒、含有或者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物品的行为模式。三是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控措施机构,扩大处罚范围。

一方面,新增“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有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风险的传染病”,扩大了刑事意义上的传染病处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像新冠肺炎(COVID-19)这样的“乙类传染病”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也可以由刑法规制。它们会导致传播或严重的传播风险。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在总结抗疫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有碍传染病防控的行为模式,包括“出售、运输带有传染性病原体的污染地区或者潜在感染者”。 “被病原菌污染且未经消毒的物品”、“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COVID-19疫情爆发之初,由于刑法漏洞,全国各地出现多起地方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拒绝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的案例,这给基层防疫部门、医务工作者和广大基层防控人员的防疫增添了许多困难。因此,行为模式得到进一步改善,包括未经消毒就在疫区销售、运输被传染性病原体污染或可能被传染性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以及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规定。主管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提出预防、控制措施。这是立法机关对县级以上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落实防控措施的立法行动的有力支持。还可以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支持。有效预防下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最后,“卫生防疫机构”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虽然姗姗来迟,但总算与传染病防治法有效合理地衔接起来。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一直没有修改。相关传染病防治法分别于2004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 2004年修订,在总结2003年非典疫情的基础上,于1989年正式将防疫机构名称改为“卫生防疫机构”,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2013年修订时保留沿用。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防疫部门的名称改为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致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这是充分考虑其他法律规范变更和修订的体现,进一步保证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以上知识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