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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什么意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3-07-17 13:58:11编辑:温柔的背包来源: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什么意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很多朋友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什么意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很了解,每日小编刚好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今天就来带大家一探究竟。

公众参与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中除职工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管理。

基本情况

2005年5月,《公务员法》颁布,从法律角度确定了参加公共管理机构的地位。 2006年4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办法》具体规定了参建事业单位审批办法。 2006年8月,原人事部颁布了《关于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事业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事业单位参加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系统规定了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随着2006年9月《关于印发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的印发,事业单位参与公共管理制度开始在实践中扎根。据统计,我国超过4000万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中,约有90万名“公务员”。中央层面,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有19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此外,还有一批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实行公众参与管理。 2006年8月,《关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意见》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参照公务员依法管理范围。

在地方层面,参建事业单位的情况比中央层面参建事业单位的情况更为复杂。首先,中央事业单位为地方政府树立了标杆。按照“上下协调”或“自上而下有效”的套路,一些事业单位在中央层面实行公众参与管理,通常也参与地方层面的公共管理。比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其次,一些事业单位虽然没有在中央层面实行公众参与管理,但可以在地方层面实行公众参与管理。例如,农业部农机监管总站不实行公众参与管理,但全国各省份中央农机监管站基本实行公众参与管理。第三,同一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不同地区的参与条件不同。例如,无论是市县级农机监管机构,新疆、四川大部分地区实行公众参与管理,但北京、河北等地没有实行公众参与管理。

基本特点

参建事业单位作为特殊机构,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与行政机关、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两者的人员配置和管理不同,但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人员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业务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股事业单位在我国的人员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却是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仍属于业务人员编制序列,但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登记人员,确定职位和级别,设定工资标准,单位内除职工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参考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与者”。

对于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都属于事业单位的编制,但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聘、晋升、工资、退休、养老金等人事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等法律法规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系列规定执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经批准后才能获得参与公共管理的地位。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备法律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法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承担。

参股事业单位与一般事业单位享有的资源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参股事业单位管理身份的确立,可以提高参股事业单位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增强;其次,参与公共管理的地位保证了参与公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类似的福利待遇。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之间基本可以无障碍沟通,因此职业发展空间更大。因此,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非常希望纳入公众参与管理。

原因分析

参与事业单位的存在,既是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愿望,也是现实的需要。它的出现遵循“以责任决定权力、以责任决定利润”的组织资源配置逻辑。

(1)基于责任决定权力、责任决定利益的组织资源配置逻辑

“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就是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职责为本,即权力和资源的配置必须服务于职责。也就是说,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天然的权力,也没有天然的资源配置能力。所有权力和资源都是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因此,责任是权力和利益的核心,责任决定了其应有的权力和可利用的资源。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学术界也有一定的理论,如在管理学中,法约尔提出的“权力与责任”管理原则[2],以及“责、权、效统一原则”等。经济法中的“平衡论”[3]和行政法中的“平衡论”[4]等等。但笔者认为,这些理论虽然都阐述了“权力-责任-利益”三要素之间的关系,但它们强调的“责任”都是“权力”,即行使权力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的权力,往往是不利的。 “以责任决定权力、以责任决定利益”的原则以责任为核心。

对于组织设计,特别是公共部门的组织设计,核心在于责任,然后是权力和利益(资源)。也就是说,国家会因为某种社会需要而设立一定的公共组织,这种社会需要就是公共组织应该承担的责任。那么,权力的授予应该以责任的实现为基础并受其限制。什么样的责任就能赋予什么样的权力,责任的大小决定权力的大小。同时,组织所承担的责任也决定了组织及其成员应得到什么样的资源(利益)保障和程度。换句话说,承担不同职责的组织获得不同类型的资源(利益)和不同数量的资源(利益)。因此,承担相同的责任,应该分配相似的权力和资源。

(二)部分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职责相同

事业单位作为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中间地带”,其存在主要在于其承担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性。笔者认为,这与我国事业单位的性质、机构改革、行政授权等密不可分。

首先,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直接承担了许多从人民的“摇篮”到“坟墓”的建设项目,如教育、医疗等。卫生、科学、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社会福利等。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除了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外,一些事业单位在成立之初就被赋予了行政管理职能,比如银监会。因此,我国事业单位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严格、明确的界限,两者共同承担国家管理职能。

其次,机构改革带来的机构撤销、合并和职能下放,导致部分行政机构转为事业单位,但仍承担原有的行政职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七次集中的机构改革,每次改革都伴随着机构的撤销和合并。以北京市农机监察机构为例。 1978年,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监管工作,北京市决定在农业局下设农业机械监管办公室。 1994年,为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北京市农业机械局改为农业机械总公司(1997年更名为兴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属行政事业单位,下设农机监察室。

1998年,北京市编辑部下发文件,决定成立北京市农机监察总站,性质为正厅级事业单位,名义上隶属于农业委员会,隶属于兴东方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需要,北京市农机局、渔业局、畜牧局、农业局合并成立,成立新的农业局。由此,随着机构改革的实施,北京市农机安全监管职能由原来的————农机监察办这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转变为农机监察总站。公共机构。

三是行政授权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承担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能。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掀起了旨在提高效率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行政改革浪潮。如何提高行政效率?已成为政府对外授权部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有效方式。金卫峰在《关于授权行政主体的探讨》一文中指出,授权主体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职能不断扩大,国家管理越来越广泛的公共生活。政府改革的要求是相互矛盾的,仅靠行政机关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次,行政事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授权其他组织直接管理更为合适。例如,有些行政事务是技术性的(如卫生检疫、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临时性的(如人口普查)、群众性的(如市场价格检查)、操作性的(如水、电、煤气等)。其他公用事业管理)。综合以上分析,我国部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能与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职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性。

然而,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我国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这就造成了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不同的管理模式。按照以责决定权、责决定利的组织资源配置原则,为保证部分事业单位能够顺利履行行政机关原来承担的职能,合理实行“以权定利、以责定利”的管理体制。公务员法。

(三)解决行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的现实需要

回顾历次行政机构改革,主要内容是机构合并和裁减,而裁减机构的数量和人员往往被作为衡量每次行政机构改革成效的重要指标。

那么,机构改革后,精简人员如何安排?原人事部部长赵东万在题为《机构改革势在必行》的报告中谈到人事安排方式时指出,“从机构改革试点城市的情况来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会议通过:部分人员将随着改革的推进,调往经济综合监管等需要加强的部门;部分人员调往投资公司、行业协会、信息咨询部门等社会组织。 [6] 大部分转入事业单位,但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导致两类人员的管理不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方面,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原政府工作人员强烈要求自己的待遇与公务员相当。因此,为了解决机构改革带来的人员分流和安置问题,实现改革稳步推进,也需要参与事业单位的存在。

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录的通知》(组通字[2006]33号):

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出版集团、中国浦东行政学院、中国井冈山行政学院、中国延安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及其省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及其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各市(地)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根据《关于参照公务员法将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纳入管理范围的通知》:

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团组织参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留学人员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外事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人民学会外交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校友会、欧美学者联谊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职业教育学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上述机构所属机构(如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作家出版社等)原则上不纳入参考管理范围(不参与公共管理,但从事创业)

以上知识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