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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09 08:43:40编辑:温柔的背包来源: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很多朋友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不是很了解,每日小编刚好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今天就来带大家一探究竟。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经营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作为受托人,承诺信托并处理信托事务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信托公司的设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章程;(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股份资格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可以对设立信托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资本差别管理制度。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不涉及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债券承销等业务,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信托公司发展的需要,调整设立信托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

第十条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一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住所。(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未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因章程规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接管该信托公司或者推动机构重组。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违法经营或者经营不善,如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撤销。第十五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信托业务1、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和处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

2、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信托业务,即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委托信托公司管理、使用和处分其合法拥有和处分的动产、不动产、股权、租赁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3、年金信托业务,即信托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

4、资产证券化受托业务,即信托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担任资产证券化受托人的信托业务;5、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托业务;(2)兼业1、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企业财富管理、财务咨询等业务;2、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3、办理中介、咨询、征信服务;4、代保管和保管箱业务;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兼业。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公益信托。第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租赁、出售、投资、同业存放等。信托公司不得通过出售或者回购的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备注:将信托贷款转化为企业债权信托等。)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种类或者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立信托业务种类。第二十条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按规定可以动用的资金,可以存放在银行,用于财务公司股权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信托公司不得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可以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但不得从事存款、债券发行、资产回购等其他负债业务。信托公司借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信托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第五十九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缔和处罚擅自设立信托公司或者从事信托业务的人员。

第六十条中国银监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六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和第条审慎经营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信托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可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机构许可证,并可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信托公司对中国银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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