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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药剂师和执业药师的区别,职业药剂师资格证怎么考

发布时间:2023-09-10 20:16:47编辑:温柔的背包来源:

职业药剂师和执业药师的区别,职业药剂师资格证怎么考

很多朋友对职业药剂师和执业药师的区别,职业药剂师资格证怎么考不是很了解,每日小编刚好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今天就来带大家一探究竟。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于每年10月举行一次。考试分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一、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专业招生考试。符合条件并通过本次考试的人员,将被授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编号,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这个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考试目的为了控制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实践能力,既有药事管理和法律法规知识,又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三、考试时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四个半天,每次2.5小时。四、考试方式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考试方式为笔试(闭卷)。试题类型都是选择题。考生应从固定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佳答案,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不做解释和讨论。

y综合知识技能。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的常见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1)、药学专业知识(2)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药学考试科目;中医专业知识(1)、中医专业知识(2)、中医综合知识与技能为中医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可根据专业选择药学或中药学考试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1)是药理学和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2)是药学和药物化学;中药专业知识(1)是中药和中药药剂学,中药专业知识(2)是中药鉴定和化学;除考试大纲要求外,每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国家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纳入考试范围,以当年国家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六、考试要求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的内容以掌握、熟悉、理解三个层次为基础。考试内容中,掌握部分占60%左右,熟悉部分占30%左右,理解部分占10%左右。四科单独测试,单独评分,每张试卷满分100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所有科目的人必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免考部分科目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

证书申请第二章注册申请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可以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注册。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从事执业药师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三)受到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罚未满两年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适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情形。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4)6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五)执业单位证明;(六)经营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期限为三年。持有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办理重新注册手续者,自动失去《执业药师注册证》,不能再执业为执业药师。

第十一条申请再注册的,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执业单位的考核材料;(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4)6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第十二条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继续教育学分规定,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如果您在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除了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提交包含您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第三章注册和管理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应当按照注册申请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进行注册时,在注册栏《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处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送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区域变更执业单位或者范围的,(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经营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登记表》,到新执业区域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放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

(a)死亡或被宣布失踪;(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已被撤销;(四)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五)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核实后,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第十九条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不予注册或者注销注册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执业药师注册证》 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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