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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到期还没办理完成? 化学品登记系统

发布时间:2023-08-26 09:15:41编辑:温柔的背包来源:

网上有很多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到期还没办理完成?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化学品登记系统的知识,今天每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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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到期还没办理完成?

二、液氩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中化学品信息怎么填写?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监管类型包括哪些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到期还没办理完成?

目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必须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国家许可,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如被有关部门发现,将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因此,危险化学品登记必须在到期后完成,否则业务无法继续。

二、液氩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中化学品信息怎么填写?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化学事故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适用本法。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监管类型包括哪些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现采取以下措施: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撑。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查、统一认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技术管理。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紧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害评估,对未分类化学品进行统一分类; (六)对登记机关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机关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 (七)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二)审核注册企业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内容一致性;化学品注册信息统计分析; (四)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八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并接受过统一的专业培训。开始工作前获得培训证书。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登记人员3人以上;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第三章登记时间、内容和程序第十条新设立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生产并进口同种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一次性登记为生产企业,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进口企业从不同生产企业进口同种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作为首次进口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从同一生产企业进口同种危险化学品的,仅需登记一次。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警示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能,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形状、溶解度、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能和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能;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产品的合法用途、禁止或限制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害、环境危害和毒理学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建筑条件、仓库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湿度条件等要求,使用安全要求包括使用过程中的操作条件、操作人员的防护措施、使用场所的危险控制措施等。运输安全要求包括运输要求或运输方式要求、向相关运输人员传递危险信息的方式、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烧伤等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注册企业通过注册系统提交申请; (二)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注册系统通知注册企业办理注册手续; (三)注册企业收到登记机关通知后,按照相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机关在收到登记企业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及登记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交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到登记中心;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自收到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及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向登记机关颁发登记证书登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机关和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纠正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进口公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台、港、澳、华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紧急咨询服务电话或者紧急咨询服务授权书复印件; (五)登记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提供采用的标准号)。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名称、登记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出现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变更登记申请表》;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登记机关对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至报名中心;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撤销化学品登记证及原证书;符合要求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应当通过登记机关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后,注册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的,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注册证书审核换发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证书审核和换证: (一)填写登记系统《危险化学品审核和换证申请表》; (二)登记机关对登记企业复审更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提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原件和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注册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企业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及进口)企业。第四章登记企业的责任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当对企业内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标签信息、危险性分类、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法律。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工作,必要时配合登记人员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知识和能力。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注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化学品危险源辨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危险源辨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24小时专职人员值守的国内固定电话,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为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帮助。专职值班人员应当熟悉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并准确回答相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人、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紧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注明紧急咨询服务电话。从事机构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置国内固定电话,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有完整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记录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并能同时处理3个案件。上述应急咨询为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建议。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未按照规定登记的登记企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收集、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数据,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属中央政府。第二十六条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上一年其行政区域内的化学品。登记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全国登记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乱发证、无故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登记且未明确答复的,或者泄露登记机构商业秘密的。对登记注册的企业,责令改正,并追究其责任。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更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条注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紧急咨询服务或者紧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紧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更,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已按时完成;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审、换证,继续生产、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或者未如实填写登记内容、提交相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碍登记机构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华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登记企业已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注册证书审查和更新程序。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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