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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如何应用到电子数据证据中,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3-09-29 23:50:17编辑:温柔的背包来源:

区块链技术如何应用到电子数据证据中,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

很多朋友对区块链技术如何应用到电子数据证据中,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不是很了解,每日小编刚好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今天就来带大家一探究竟。

内容要点

1.司法实践中,针对区块链和时间戳证据的抗辩主要集中在证据存储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存储过程的真实性。

2、为了避免使时间戳证据存储过程产生疑问,在记录取证屏幕的同时,还可以将取证过程对外记录下来,从而避免怀疑,增强证据的真实性。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已被确立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但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无痕篡改,其可采性和证明力受到质疑不已。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信度高的特点。它广泛应用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区块链通过时间戳保证每个区块按顺序连接。时间戳使得区块链上的每一条数据都带有时间标记,从而解决了电子证据保存中证明方难以证明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认可区块链、时间戳等电子证据存储方式。

但即便如此,在司法审判中,当事人针对电子证据存储进行抗辩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现阶段,对于区块链、时间戳等具有代表性的证据存储方式,主要的防御依据是哪些?这种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能否经得起推敲?

时间戳证据存储的司法实践及主要辩护理由

以时间戳证据存储为例。时间戳是一种用来证明电子数据原创性的方法。当时间戳用于固定电子证据时,没有第三方监督。用户可以自行打开录屏软件,监控整个取证过程。整个过程被视频记录,证明证据来源真实,电子证据的生成时间和内容未被篡改。该过程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包,从而固定电子证据。

时间戳存储的过程可以分为数据生成、存储、传输、认证和验证等阶段。由于时间戳存储方式本身就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认可,因此当事人很少质疑这种证据存储形式的真实性。辩护理由大多围绕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包括待保存的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地固定并上传到证据存储平台,或者是否认为时间戳认证过程虽然完整但尚未完成。被篡改,它质疑固定内容本身的真实性。

例如,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利贝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中,原告华盖公司申请时间戳认证,被告对时间戳进行抗辩。认证技术称,原告利用时间戳修复被告的侵权网页。原告清理设备和网络环境后,在浏览器中输入被诉侵权网址之前,操作者可以立即将预先存储的网页共享到其他计算机上。该页面与用于认证的计算机共享,该页面是一个事先准备好的静态假网页,并使用了涉案图片。因此,时间戳认证过程中呈现的网页虽然看上去与被诉侵权网页相似,但该网页并非真实网页。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盖公司通过对涉案图片进行截图、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录像,最后对上述电子数据申请时间戳认证,证明被告公司侵权。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应当承认电子证据的有效性。

可见,原告在取证过程中,还需要对取证过程进行录像。这是增强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有效途径。对于被告来说,即使对原告的取证过程存在疑虑,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也将不得不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在国内首例区块链存证案——游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杭州趣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支持原告使用时间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以电子证据未经公证为由抗辩侵权,但其有效性最终得到互联网法院的充分认可,成为胜诉的关键案子。在判决中,法院确认了带有时间戳的证据存储方法。如果原告使用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网页的电子证据必须满足设备和网络环境的清洁度以及证据内容的要求。真实性、完整性、不可篡改的条件。法院不仅认可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储的有效性,还提出了设备清洁检查、网络检查、可信时间戳取证操作真实性三项操作标准,并将优先考虑该公司的证据存储过程和步骤。全面的呈现和认可。

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分析

时间戳和区块链证书作为电子证据,只有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有资格作为证据。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其作用程度一般反映在证据的关联性上。也就是说,此类电子证据在能够作为证据之前,首先必须通过证据的三个属性的检验。

《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明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辩论。其证明力。

仍以时间戳存证为例,真实性问题不仅包括存证平台资质的权威性和存证数据未被篡改的问题,还包括存证操作过程的真实性,即证据收集过程没有被篡改。

在审判事项中,被告人对证据真实性的抗辩大多围绕操作的真实性展开,即对可能存在的技术作弊进行质证。

关于证据的真实性

笔者认为,正因为操作过程在理论上存在造假的可能,当事人的取证过程就应该更加严谨,司法机关对于审判过程也应该更加谨慎。具体来说,如果原告在时间戳取证过程中额外记录了录屏过程,且外部记录完整、清晰地记录了取证人员的键盘操作等具体操作步骤,则涉嫌诈骗。被淘汰。增强证据的真实性。

关于证据的合法性

一些案件质疑证据收集过程的非法性,而另一些案件则指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当然,与真实性理由相比,这种防御理由出现的次数较少。其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形成或者获取证据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子。例如,通过破坏他人信息网络系统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与证据的相关性

根据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证据证明力判断的规定,时间戳与区块链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也需要注意经验法则的适用。在证据的相关性方面,司法判决往往留有更大的余地。大自由和启蒙的空间。鉴于区块链和时间戳证据存储的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司法机关需要与时俱进。在掌握传统相关性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必须对此类技术证据进行深入了解和掌握,才能做出决策。严谨准确的判决依据无疑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好的要求。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时间戳和区块链类电子证据的辩护理由大多集中在证据的真实性上。由于受信任的时间戳认证机构的权威性不再存在争议,并且此类证据已被公认为合法的证据类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真实性的质疑并不是针对证据存储技术本身和第三方平台,而往往是被告针对证据存储过程的真实性提出的抗辩。原告克服欺诈嫌疑的最好办法就是记录屏幕,同时对外记录取证过程,从而避免怀疑,增强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时间戳和区块链证据来说,其证据资格仍然需要满足证据三属性的要求,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目前,司法机关接受带时间戳的电子证据已是普遍现象,也是大势所趋。当事人保存此类电子证据的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样,司法系统也需要对其技术原理和传统证据资格标准有深入的了解。只有将它们结合起来,才能在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满足时代变迁带来的证据法的变化。

以上知识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